新华网南宁7月11日电(周伊辰)近日,自治区住建厅和自治区工商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房产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提倡和引导商品房交易当事人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做好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等宣传贯彻工作。
据了解,新版本变动较大,更加突出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在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也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的保障。
预售现售一分为二,防范不可预测风险。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将商品房买卖明确分为预售和限售两个版本,分别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GF-2014-0172)。由于商品房预售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以往购房者和开发商也经常因为商品房预售时的承诺与最终交房时的标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因此新版合同一分为二,形成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两个文本。
完善交付条件和手续,注重买受人权益保障。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了商品房交付条件和交付手续,增加了房屋交付前买受人查验房屋的环节。明确提出,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房屋测绘报告等条件,同时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应达到的标准,包括水、电需达到使用条件,供暖设备等应达到约定条件等。
在交房流程中,则要求开发商在交房前十日通知买受人,并且交房过程中买受人有权先查验房屋再办理交房手续。同时明确了出卖人的保修范围、保修责任和不应低于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细化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在预售合同中新增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条款,明确出卖人应将出售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提示易忽视问题,引导双方自行约定。针对目前市场上存在的 “一房多卖”、“司法查封”以及买受人对使用期间不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重结构等现象,新版合同要求双方作出承诺,明确出卖人将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规划设计变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重要事项告知买受人的义务。并增加买受人信息保护条款,规定非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开发企业不得披露买受人信息或者将买受人信息挪作他用。
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买受人又最为关心的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情况,小区内车位、车库、会所等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标准等房屋质量问题,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买卖双方进行约定,明晰权利义务关系。
细化违约责任,扩大买受人拒收事由。新版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利息计算方式。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内容,对存在“一房多卖”、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等严重违约情形的,出卖人除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或者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增加了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