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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食品质量安全记录最少保存两年

A-A+2014年4月14日10:10来源:南国早报

  4月11日,南国早报记者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广西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试行)》和《广西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出台,从出厂把关和追溯倒查两方面为食品安全把关。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指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书面授权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受权人”)为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首问责任人,全权负责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工作。

  按照规定,在关键物料供应商的选取,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以及生产、质量、物料采购及检验等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等事关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受权人”均可以行使否决权。

  此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成品出厂放行时,“受权人”的作用也很重要,必须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和质量标准,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已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查或检验等。

  为防出厂后的食品出现安全问题,还需要有追溯制度来把关。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广西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都应当实施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

  追溯管理制度以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出厂检验、销售台账等为关键环节,设立若干个质量安全监控点,以监控点文件记录为主线,利用信息化技术,结合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RFID)等新手段,以食品标签标识为可追溯单元载体,以产品批号为切入点,实现对食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的可监控、可查询和可追溯。

  据了解,食品生产企业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的相关信息,记录可以采取纸质记录或电子信息记录等方式,将各环节的质量安全记录统一归档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产品有效期长于两年的,保存至有效期满1年以上。(记者张若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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