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晚报讯(记者 杨亚 通讯员 张依)2012年2月的一天晚上7点多,天已经完全黑了下来。40多岁的冯某和朋友两人一起开车从兴安往桂林方向行驶。当行至国道322线古严关路口路段时,突然发现前方两三米处有一个人影正在过马路,随后,一个黑影撞到了车前挡风玻璃上。
冯某立马意识到,可能已经撞到人了。她赶紧停车查看,果然,一人躺在车前方的马路中间,头部流血,但尚有呼吸。
和朋友商量之后,冯某将车移到右侧非机动车道上,然后和朋友到附近求助。
可当两人回到事发现场时,却发现伤者已没有了呼吸,而且头部和身上多出了被碾压过的痕迹。
民警很快赶到现场进行事故勘察。冯某交代,她的确撞了人,将车子移动到一旁是为了不影响道路通行,但她也承认,事故发生后,并没有在事故现场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这导致伤者被过往车辆碾压。
最终,交警认定,冯某承担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6万元。
2014年1月7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判定,冯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