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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1万元报酬跨省运1400.75克海洛因获死缓

A-A+2014年1月25日00:06广西新闻网评论

  广西新闻网百色1月23日讯(通讯员 黄丽研)为一万元酬金铤而走险,运送毒品终落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宣判一起运输毒品案,犯罪嫌疑人韦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1月23日是上诉期的最后一日,韦某表示不上诉,对一审判决无意见。

  2013年2月,被告人韦某在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雒容镇认识了一个三十多岁、花名叫“肥仔”的男子。同年5月19日,“肥仔”打电话给韦某,要韦某到云南省广南县帮带毒品回柳州,许诺事成后给其1万元报酬,韦某见有利可图即应允。次日,韦某从鹿寨县出发,于晚上到达广南县城。21日早上10时许,韦某按“肥仔”的指示与一男子接头接到了4块毒品。之后韦某租了一辆出租车前往广西西林县城。15时许,当出租车途经西林县城汇宏公司大门前省道321线公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拦查。公安民警当场从韦某所携带的挎包内查获4块共重1400.75克的毒品海洛因。经鉴定,4块毒品海洛因的含量分别为52.3%、52.8%、57.6%、44.0%。

  被告人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1 400.75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应依法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韦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韦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的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据此可以对被告人韦某从轻处罚。综上所述,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韦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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