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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荔浦县工信局一财务主管受贿250万获刑14年

A-A+2014年8月4日07:47正义网评论

  正义网电(记者邓铁军 通讯员覃福生 黄鸾英)利用财务主管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挪用、受贿约250万元。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梁桂英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现年51岁的梁桂英,案发前系荔浦县工信局财务股股长兼出纳。2007年,梁桂英在任该县经贸局市场股股长兼报账员期间,与同事毛某、谢某(均另案处理)将该单位的前身原荔浦县经济委员会一笔无他人知晓的71.5万余元存款私自取出来,除20万余元被毛某用于给单位购车外,余款被3人平分。2005年至2012年,梁桂英曾先后管理两家企业的破产清算组资金,他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从两个破产清算组账户挪用公款186万余元,供个人日常消费和赌博等。其间,梁桂英还利用职务之便,用另一家破产企业的资金为自己的3位亲属补缴养老保险金12.8万余元。

  2010年,梁桂英利用管理某破产清算企业财务资料及掌管公章的职务之便,为19名非该企业员工伪造工资花名册并出具用工关系证明,致使这些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顺利参保,导致国家基本养老金损失66.3万余元。2012年,在办理已破产的荔浦县某化工公司职工补缴养老保险手续时,梁桂英接受曾某等人请托,将非该公司职员廖某等人列入该公司名册,致使他们顺利参保,导致国家基本养老金损失4.7万元。梁桂英获得曾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4.5万余元。

  归案后,梁桂英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被挪用的47万余元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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