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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男子因多次借车转卖牟利诈骗被判刑

A-A+2014年7月23日16:34新华网评论

  新华社南宁7月23日电(记者 刘晓莉)记者从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获悉,柳州市男子陈某曾因盗窃获刑,出狱后不从去年底开始,又以借车方式实施诈骗,先后将4位被害人的电动车和摩托车骗走后销赃。日前,鱼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悉,现年33岁的陈某无职业,曾因犯盗窃罪,2008年1月被鹿寨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满释放后好逸恶劳,又萌生诈骗他人电动车和摩托车的念头。2013年12月23日晚8时许,陈在雒容镇谷行街卢某家中,以借车为由,将卢一辆电动车骗走,拿到柳州市销赃,得赃款800元用于挥霍。今年1月15日晚,陈又来到雒容镇容庆路一家摩托车修理部,谎称要购买一辆二手摩托车,后以试车为由,将覃某一辆摩托车骗走销赃。

  之后,陈某以相同手段,向他人借手机、电动车,但都是有借无还,所“借”物品均被其转卖获利。2014年1月19日下午,经群众举报,柳东公安分局办案人员在燎原路一处出租房内将陈某抓获。归案后,陈主动供述其诈骗他人车辆、手机等财物的犯罪事实。经查,陈共实施诈骗5起,诈骗财物价值共计6000余元。

  鱼峰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陈曾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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