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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支持打假人合理合法的索赔请求

A-A+2014年1月11日10:40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见习记者 叶丽萍 记者 王斯 蒙进煌 通讯员 董笑君)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食品药品消费维权领域若干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关于消费者知假买假可以索赔的相关解释,引发了市民的热议。大家普遍认为,今后消费者各种打假索赔将会变得更为便利,这也将有力地打击造假售假行为。

  “打假哥” 终于能公开打假身份了

  “终于盼到能公开身份这一天了,我就是打假人!”10日,广西“职业打假人”小叶兴奋地对记者说。

  小叶告诉记者,前一晚,当他看到媒体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的报道后,兴奋了一整晚。他认为,法律明确对“知假买假”索赔给予支持,无疑是肯定了“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同时也说明,有关部门对“职业打假人”在净化市场方面的推动作用给予了认可。

  据小叶介绍,之前,他一直专注于食品打假。在他多年的打假生涯中,因为打假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有上百起。但由于每个法官的理念不同,相同缘由的案子,可能会有多种不同的判决结果。如有的判退一赔一,有的判退一赔五,还有的会判退一赔十。法官依据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也有《食品安全法》,有些甚至使用到侵权责任。

  小叶告诉记者,即便是在南宁起诉一些超市,不同的法院,也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据小叶透露,他在云南起诉一家超市时,就曾因为法官认定他是职业打假人,进而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他认为,《规定》出台后,今后这种情况将不会再出现。

  在小叶看来,《规定》除了肯定了他们的身份,另一大亮点就是消费者买到假食品获赔,不再以身体受到损害为前提。今后,消费者只要购买到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能获得赔偿。他认为这个规定对他今后打假十分有利。

  消费达人 对消费者和商家都是好事

  南宁市民覃先生是一位“资深”的消费达人,在平时的购物、消费过程中,他时常遇到商家造假售假行为。“比如产地乱标;同样一件商品,贴的生产日期却有两个,等等……一些商家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普通消费者购物不会注意细节,哪怕真的被发现了,也是赔点小钱了事”。

  覃先生说,普通消费者买到假货,往往因为怕麻烦而选择不加理会,但他就不同了,每次发现商家有造假售假行为,总会先提醒商家,对于坚决不改的,他会直接“知假买假”,然后进行索赔。“有一次,我到某商场买啤酒,发现存在产地乱标行为。我打电话问消协,如果知道啤酒是假货还去买,能不能索赔?消协说可以。于是我就买了1瓶,然后找商家索赔。最终,商家按原价给我退一赔一进行了处理”。

  对于《规定》中知假买假可索赔的司法解释,覃先生认为,对消费者和商家来说,这都是一件好事。“法律在进步,今后消费者维权不但有法可依,而且对商家也是一个警醒,你如果再造假售假,消费者买1个,你得赔10个,这可就有数可计了”。

  商家声音 有利于促进市场规范化

  消费者知假买假可索赔,商家会否因此备感头疼?市场秩序会不会因此一片混乱?对此,广西网商会会长王卫认为,《规定》的出台,不仅是值得消费者额首称庆的事,对促进整个市场规范化更是一件大好事。

  “造假售假终究是短视行为,短期利益驱使会造成市场的恶性竞争,这样真正在努力创新的公司又活不下去。《规定》有力震慑了那些不法商家,也警醒他们去杜绝造假卖假,并对诚信商家形成保护。”王卫说,《规定》不但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整个市场的规范化,对整个经济大环境下的产业升级、创新,也都是一个良好的驱动力,“大家都不去造假售假,就不会有秩序混乱的恐惧;如果所有商家都能更多地注重自身的创新,建立起自己的品牌,这才是长久发展之计。所以,《规定》给市场带来的效应,主要还是正能量”。

  工商解释 对消费者申诉一视同仁

  南宁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一些“特殊”的消费者,他们在南宁也接触过。这些消费者有以下特点:对法律法规较为熟悉,对申诉举报流程十分了解,在申诉并主张挽回自身经济损失的同时,还一并举报企业的销售、生产行为,并主张较高额度的赔偿。

  该工作人员称,在《规定》发布之前,工商部门在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时,就一直是一视同仁,依法依规,讲究证据,而不会考究消费者是不是职业打假人,并加以区别对待;今后,工商部门也将一如继往,坚持依法依规受理各类消费申诉。

  律师说法 应肯定职业打假的积极意义

  在各种争议中,引发最多讨论的,莫过于如何认定职业打假,以及职业打假是否被法律认可等问题。

  对此,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苹认为,职业打假者是为了获得双倍赔偿而去“知假买假”,从目前立法来说不是“消费者”,而是经营者。所以,不能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从现行法律来说,是否为消费者,应从其购买商品的目的出发,职业打假者虽然符合单纯的消费品标准,但并非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虽然职业打假者在现行法律中得不到认可,但陈苹同时也认为,这种行为最终是维护诚实商家及消费者的权益,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在交易中,消费者的地位是处于弱势的,职业打假可以有效制止制假售假,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的目的是一致的。

  法官看法 今后执法有了统一尺度

  对于《规定》,南宁基层法院的法官又是如何看待的呢?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程庭长认为,新规对此类案件统一了执法尺度,更有利于基层法官对这类案件的审判。

  程庭长告诉记者,过去,他们在审理涉及食品类安全的案件时,对消费者提出的买一赔十的诉讼请求,如果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时,法官该怎么判,往往很纠结。因为按《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但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因此,在消费者没有受到人身损害的前提下,对消费者提出的赔偿商品价款10倍的请求,法官到底该不该全部支持,确实不好确定。

  现在《规定》明确了只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程庭长认为,这等同于执法准绳。

  对于“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诉请,程庭长说,既然职业打假人明知是“假”,自己还去买,说明不是善意购买人,但“制假、卖假”肯定是不允许的;因此,过去一般只会判决生产者或商家退货退款,对于他们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法院一般也不予支持。可如果是善意消费者“买假”,他们都会依法支持消费者的索赔请求。

  谈到如何判定职业打假人,程庭长告诉记者,在实践中,职业打假人经常到法院起诉同类型案件,或者到其他法院也起诉同类型案件。他们认为,作为普通消费者,一般吃过一次亏,以后就会仔细甄别假劣食品,很少再次购买假劣食品;而职业打假人的特征是,会不停购买,且往往刚付完款还未走出商场,就开始向商家索赔几倍的货款。他们认为,这就属于为了谋利购买,而非善意购买。

  程庭长认为,《规定》的出台,对知假买假者维权有了明确规定,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今后如果再遇到职业打假人维权,他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持打假人合理合法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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