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的“1.1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列案,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118人10年至1年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因报告人数众多,宣判从当日上午8时起持续进行一天。被告人家属、媒体记者及各界民众百余人参加旁听。
据悉,前述系列传销案分为三个案件共118名被告人,分别是被告人李永兵等46人、赵晨江等33人、常景等39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三个案件一审开庭审理长达11天,直接参加庭审押解、保障的法警和公安人员达200余人,辩护律师近百人,备受社会关注。
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118名被告人的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40岁,其中最小的26岁,最大的69岁,各被告人均属于同一“纯资本运作”传销体系,整个传销体系成员人数众多,涉及多个省份,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各被告人均有一定文化程度,最高的达到研究生学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人自2009年起在南宁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申购款购买“份额”获取加入资格,然后参加者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上级人员按参加者发展的人数及申购份额等瓜分参加者交纳的申购款。
该组织发展庞大,传销体系成员超1900人,涉及新疆、安徽、四川、山东、甘肃等多个省(自治区),网络层级超过40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法院经审理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