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云—南宁日报讯(记者 余秋兰)从3月2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临时纳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目录,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为切实做好新冠病毒检测和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优化新冠病毒检测策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并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价格。该项目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检测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项目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统一最高限价为每人次5元,下浮不限。抗原检测试剂盒(含采样器具)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单人单次抗原检测项目和抗原检测试剂收费总和不得超过15元。

  在医保支付标准方面,“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执行甲类项目报销政策。自治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住院的发热病人、呼吸病区住院的病人、经呼吸科会诊后怀疑感染新冠病毒的住院病人开展检测的有关检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支付,随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自愿检测人员的新冠病毒检测费用可从个人医保账户支付。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属于临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仅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单纯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对患者购买检测试剂进行抗原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费用。

  此外,公立医疗机构所需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应通过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采购交易,杜绝线下采购。

  来源:南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