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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5月1日起实施

A-A+2014年5月9日07:26 广西新闻网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袁夏岚)5月8日是《价格法》实施16周年暨“12358”价格举报电话开通13周年纪念日,记者当日从自治区物价局了解到,为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全新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消费者不仅可多渠道举报,而且知情权也能得到更大保障。同时,价格举报的最高奖励也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1万元。

  渠道拓宽

  举报人可通过 多种形式举报

  《规定》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12358举报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举报。对于口头举报,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记录。如果是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举报事项的,要推选代表。此外,消费者在进行价格举报时,还可以一并对涉及自身价格权益的民事争议提出价格投诉,进一步拓宽了群众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

  受理与否

  接到举报后 7个工作日内告知

  《规定》实施前,价格部门将改变过去收到举报后受理不告知、不受理酌情告知的做法,《规定》实施后,消费者价格投诉和举报,无论受不受理、是否转办、结案都必须主动告知投诉或举报者,同时作出了时间限制。

  按照《规定》,在收到消费者价格投诉后的7个工作日内,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消费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投诉,并告知消费者。价格举报也必须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或者转办。在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处理结果。

  对于告知义务,《规定》要求,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告诉,但举报人或者消费者姓名(名称)、地址不清或者未提供联系方式的除外。口头告知的,要做好相关记录。 

  高效省时

  消费者价格投诉 归属地管辖

  《规定》带来的另一个变化,是价格投诉属地管理,即不在价格争议发生地的投诉,价格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

  “这并不是推卸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投诉者的权益。”自治区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往,如果是发生在柳州市的价格投诉,消费者向自治区物价局投诉,自治区物价局在接到投诉后,一般会在7个工作日内转至有管辖权的柳州市物价局处理,柳州市物价局在接到交办件后,一般也是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来一去,浪费的都是投诉者的时间,也不利于取证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价格权益”。

  鼓励举报

  举报人最高 可获万元奖励

  新规提高了对举报人的奖励。《办法》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分3个等级,最高奖励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属于一级举报奖励,可给予举报人2001元至5000元不等的物质奖励;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举报案件,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金额,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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