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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合同惹官司——死者买房 谁该赔偿

A-A+2014年5月1日10:19 当代生活报评论

  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王斯 通讯员 莫俊雅)莫某是外地人,不能在南宁按揭买房。2011年7月,为了能实现在南宁有房梦,莫某便与同居男友,以已故丈夫黄某(南宁人)的名义买房。结果,贷款受阻,导致合同无法实现。买卖没做成,开发商觉得,是莫某欺骗他们,应该赔偿他们损失。而莫某觉得,房子没买成,开发商应该返还她购房款。

  2013年8月,该楼盘开发商广西某房地产公司将莫某告上良庆区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购房合同无效,同时,因莫某隐瞒丈夫已去世的信息,用欺骗手段买房,应承担该公司因房屋没卖成的损失7万多元。而莫某又提出反诉,同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开发商退还她已支付的购房款。

  在这场离奇的交易中,究竟谁有错?去年年底,法院两次公开审理该案。法庭上,莫某说,当初她买房时,已经告诉了销售人员她的情况,销售人员也知道她丈夫已经过世的事,但销售人员还是和她签了合同。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莫某提交了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电话录音。录音证实,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确实知道黄某已去世一事。

  法院认为,黄某已去世,其死亡后依法不具有订立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无法与某房地产公司确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某房地产公司应返还收取莫某的购房款等费用。在该事件中,莫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均有过错。但某房地产公司所说的损失,无证据予以证明。由此,4月9日,良庆区法院一审判决,由某房地产公司返还莫某及其男友购房款15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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