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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拟出新规 扩大烟花爆竹禁限燃区

A-A+2014年4月19日10:07中国新闻网评论

  中新广西网电(记者 黄艳梅)南宁市安监局1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新修订的《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已经南宁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新《规定》重新调整了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同时调整了准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初七、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4时,以及“三月三”和清明节假日期间。

  新《规定》扩大了禁止燃放场所和区域范围,在原来明确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基础下,将博物馆、档案馆,水利设施,水、气供应设施,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公园、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竖井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及设施也明确列为禁止燃放场所和区域。

  同时,新《规定》调整扩大了限制燃放区,将限制燃放区域调整扩大为:南宁绕城高速公路三岸、二塘、西津、石埠北、石埠南、沙井、高岭、玉洞、良庆南、蒲庙等出入口组成的环道(简称高速环道),以及邕宁区蒲庙镇、青秀区仙葫片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为了保证燃放烟花爆竹时的安全,新《规定》要求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成年人陪同看护,否则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新《规定》中第一次以法规规范,“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得存放总重量超过100公斤的烟花爆竹制品”。若违反规定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和存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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