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新浪广西|新闻|美食|时尚|旅游|汽车|高清|专题|微导航|惠购|教育|招聘

|邮箱|注册

新浪广西> 资讯 >城事>正文

18岁男子与好友畅饮猝死 法院判其好友负15%责任

A-A+2013年12月23日11:53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马小梅 龚彦丹)邀请朋友到宾馆喝酒,不想朋友竟酒后猝死。谁该为死者的不幸身亡负责?近日,上思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再次为平时以酒为乐的朋友们敲响了警钟。 

  今年4月5日,林某登记入住于上思县某一宾馆后,想到与好友梁某已久未重逢,便打电话邀请梁某到自己房间喝酒聊天。梁某来后,二人共喝了一瓶白酒和一瓶啤酒。梁某酒量不好,不久便醉得不省人事,而林某以为朋友只是醉了,睡一觉起来就没事了,便将其留宿宾馆。第二天,林某发现梁某一动不动,后经医生诊断,梁某已不幸身亡。司法鉴定表明,梁某系心源性猝死。 

  梁某今年刚满18岁。他父母悲痛万分,将林某和宾馆的经营者告上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20257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身的身体状况和意识到喝酒的危险性,但其放任自己的喝酒行为,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林某作为共饮人,在梁某酒醉发病时,未进行及时救助,其应对梁某的死应承担15%的责任。而梁某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系其自身身体原因所致,故宾馆的经营者对林某的死不承担责任。 

保存|打印|关闭

美食攻略|人气餐厅

新浪首页|新浪广西|广西城事|身边事|美食|时尚|旅游|读图|专题|微导航

新浪简介|新浪广西简介|广告服务|联系我们|客户服务|诚聘英才|网站律师|通行证注册|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版权所有

分享到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