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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违建围墙引两高中生殒命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A-A+2013年12月20日11:51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讯(记者 邓振福)2012年4月30日,全州县16岁的张某从赵某处借来一辆摩托车,搭着17岁的罗某经过322国道全州县绍水镇路段时,不慎撞上修在公路排水沟上的围墙,两人不治身亡(本报2012年5月23日15版曾作报道)。事发后,死者家属发现围墙系绍水镇政府所建,属违法建筑,并认为全州公路局未履行公路管理职责,将两家单位告上法院。2013年12月11日,桂林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绍水镇政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全州公路局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两家单位共要支付赔偿款37.6万余元。 

  据法院查明,该围墙系绍水镇政府于2010年春所建,全州公路局认为绍水镇政府违反《公路法》修建围墙,属于违法建筑,要求绍水镇政府在2010年8月底拆除。但绍水镇政府既没有及时拆除,也没有按全州公路局要求设立醒目标识和安放安全墩派专人看护。全州县法院判决,绍水镇政府对此事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全州公路局承担10%的赔偿责任。死者张某家属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法院。

  桂林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认为在此案中绍水镇政府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全州公路局在绍水镇未设警示标志和逾期未拆除的情况下,采取放任的态度,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在事故中张某自己承担45%的责任,罗某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绍水镇政府赔偿张某家属12万余元,赔偿罗某家属10.5万余元;全州公路局赔偿张某家属8万余元,赔偿罗某家属7万余元。张某家属向罗某家属赔偿10.5万余元。赵某因将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证的张某骑,也被告上法院,赵某监护人赔偿张某家属和罗某家属各2万余元。 

  一堵迟拆的围墙,惹了出大祸,虽然责任经法院判决划分清楚,始终无法挽回两名高中生的生命。据了解,事发后不久,违建围墙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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