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庾琳 通讯员周微)一女士在餐馆吃猪肚鸡时,吃到像是“鸡粪”的异物后呕吐,医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在索赔无果的情况,女士将餐馆告上法院索赔1.5万元。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法官当庭勘验了这散发着臭味的异物,并于7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餐馆赔偿女士2000余元。
去年夏天,吴英(化名)刚生孩子还在哺乳期,为了庆祝便邀请亲朋好友到南宁市江南区的一家餐馆吃饭。吴英在吃“猪肚鸡”这道菜时,吃到疑似“粪便”样黄黑色异物,当场呕吐。她当即找餐馆的服务员理论,服务员推测该异物可能是鸡的“阉口”。吴英要求餐馆进行赔偿,但餐馆方面只同意免除他们的餐费。双方争执不下,餐馆服务员遂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建议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吴英在餐馆服务员的见证下,将该黄黑色异物进行封存。
回家后,吴英拉了4天的肚子,每当想起吃到“鸡粪”之事便恶心想吐。她为此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她得了急性肠胃炎,医生还建议她住院,因考虑到自己正在哺乳期,怕对小孩不利,便没有接受医生的建议。
此后,吴英及亲属一直跟餐馆协商,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她于2012年12月份将餐馆诉至法院,要求餐馆赔偿医药费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吴英提供的黄黑色异物,看起来“像是鸡粪”、闻起来“有鸡粪臭味”,由此可认定餐馆当时提供给吴英的猪肚鸡菜品不洁,无须经过专门鉴定异物的性质与成分,便可以认定餐馆实施了侵权行为;食客在误食异物后,致使其患急性肠胃炎并精神受损,餐馆的侵权行为与吴英所受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餐馆应赔偿吴英的损失。因餐馆的吴经理在与吴英协商时,已经当面向吴英及其亲属致歉,故餐馆无须再在报纸上赔礼道歉。
由此,法院一审后判令南宁市江南区某餐馆向吴英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