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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禁向未成年人售烟 违反拟罚50元以下

来源:南国早报2013年7月17日【评论0条】字号:T|T

  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 贾经纬)广西正在对2005年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进行修订,明确回收香烟、网络渠道卖烟等属于违法行为,其中,“向未成年人售烟将领罚单”引关注。

(资料图片)(资料图片)

  调查1

  未成年人买烟畅通无阻

  7月15日,记者走访科园大道、东葛路、葛村路、长堽路、燕子岭路等路段的香烟销售店,看到多数烟店都没贴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禁售标志,顾客进店给钱商家就卖。

  在南宁市第十九中学附近的一个售烟点,老板正趴在柜台上上网,一名十三四岁的男孩进店,掏出1元说:“老板,两支烟。”摊主从拆了的“紫云烟”里弹出两支给男孩。男孩接过烟后,找摊主借来打火机,熟练地点燃香烟。

  对这种卖烟方式,摊主解释,他不卖散烟,这包拆开的烟是他自己抽的,有人想这样买就卖了。摊主还告诉记者,这些年轻人之所以只买一两支,一是口袋里的钱不多;二是怕买一包抽不完,回家后被父母发现。

  高新区科园大道一家烟草专卖店店主说,他一般不卖烟给中学生,但如果对方说是帮爸爸买烟,就不好拒绝了。店主说:“我们是做生意的,顾客上门买东西,总不能拒之门外。”

  调查2

  香烟回收和网络售烟需求多

  记者走访中发现,香烟在礼品回收的市场上颇受欢迎。在长堽路一处,路边摆有“玉溪200元,芙蓉王230元、中华400元”等回收香烟的广告牌。拨打广告牌上的电话,记者联系到回收礼品的莫先生,莫先生称,如果烟多的话是这个价,要是只有一两条,玉溪就180元。

  一些烟酒专卖店也挂出“回收香烟”的标识牌。15日下午,在建政路一家烟酒专卖店,一女子提来三条某品牌香烟,烟酒专卖店老板仔细检查了包装,确定是正品后开价380元一条。园湖路一烟酒专卖店老板告诉记者,一般回收的香烟会拿来再卖。

  除了烟草专卖的香烟外,还有些香烟在网上或者街边随意摆卖。在中山路,有一些所谓的越南香烟、日本香烟;在58同城网上,通过网络渠道在南宁市内销售香烟的就有十多家。其中一个帖子写道:“专为婚庆提供正嘢香烟,诚信、可靠,欢迎来电。”记者打过去时,对方表示最近没货了,过段时间再联系,“价格肯定比在外面买便宜”。

  新规

  卖烟给未成年人处罚是否太轻

  在《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对“回收香烟”并未规定具体的处理,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售烟的行为,也未规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针对法律的空白,这次修订,明确规定通过回收的方式将香烟二次售出的行为属违法。针对社会上一些违法分子收购卷烟进行高价炒作和批发倒卖的行为,增加了惩处条款。除要求收购人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可处以“其购进的烟草制品货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此外,这次修订拟明确,通过网络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货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违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为假冒注册商标、无注册商标烟草制品或者走私的、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最高可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修订,另一条拟新增的规定引人注意——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并在经营场所内明确展示未成年人禁售卷烟标志。对未在经营场所摆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售卷烟标志或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50元以下的处罚太低,能有什么震慑作用?”、“除非安装摄像镜头,否则卖烟给未成年人的行为抓不了现行”……南国早报记者采访中,不少市民提出了这样的质疑。

  针对此,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余睿认为,在修订法规的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快出台相关细则,比如采取出示身份证购烟、鼓励群众举报、查实后加大处罚力度以及行业自律等多方面入手,主动执法,循序渐进地推进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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