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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跨国婚姻数量上升 异国恋结婚容易离婚难

来源:南国早报2013年7月16日【评论0条】字号:T|T

  南国早报(记者钟华 陈小燕 何书俊)如今,随着中外各个领域的交流日益增多,跨国婚姻在日常生活中已十分常见。在柳州,每年都会有不少人远嫁异国,也有不少外国人“嫁”到本地,早在2003年,柳州登记在册的跨国家庭就有300多个,这个数字还在逐年上升。然而,近几年不少跨国婚姻最终以离婚收场,其中一些婚姻甚至出现了离婚难的窘境。对此,记者进行了一番调查走访。

  跨国闪婚苦等离婚

  30多岁的柳州女子阿云与加拿大男子威廉“闪婚”。婚后不到一个月,丈夫就回国办事,从此杳无音讯。直至结婚三年多后,苦等丈夫无果的阿云才终于拿到了离婚判决。

  2009年8月,阿云通过朋友认识了在广东佛山某幼儿园任外教的加拿大人威廉。威廉比她小4岁,能说一点点中文,她会一些基本的英文,面对面的交流加上比划一下手语,两人迅速恋爱,威廉随即来到柳州发展。尽管两人才认识两个月,但一直梦想有一段异国婚恋的阿云很快就与威廉结婚了。然而,婚后不到一个月,威廉就不辞而别。阿云发电子邮件询问其理由,威廉回复说受朋友邀请,他已经到美国好莱坞发展,不想再回中国。阿云努力劝说丈夫回中国未果,便多次发邮件给威廉表示想要离婚,威廉表示同意,但是不愿意回中国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威廉便没有任何音讯。

  无奈之下,阿云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威廉离婚。然而,由于无法提供威廉在国外的明确住址,诉讼文书的送达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庭审中,威廉没有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跨国婚姻以外嫁居多

  从去年下半年以来,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不少跨国离婚案件。柳州的桂女士与美国人怀特于2004年相识不久后在柳州登记结婚。结婚8年来,桂女士还是在柳州生活,而丈夫却一直居住在美国,两人长期分居,有时候一年甚至两年才能在一起生活一个月。法院审理这起离婚案时,距离怀特上次来柳州探望桂女士已过去两年时间。桂女士最在意的是,怀特不愿意她到美国跟他一起生活。她说,结婚8年,夫妻在一起的时间不足5个月。

  据法官介绍,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桂女士说,虽然双方没有需要共同抚养的孩子,也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但是8年的跨国婚姻,早已让她身心疲惫。

  南国早报记者从柳州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了解到,柳州的跨国婚姻中,以本地女子外嫁占大多数。据统计,从1990年至1999年的10年间,柳州市跨国婚姻登记数量从最开始的71对发展到后来的184对,2003年时登记的总数达到了352对。据工作人员介绍,与外国男性结婚的柳州女性,以有过婚史的居多,年龄在40岁左右。30岁以下的年轻柳州姑娘,认识外国男子的方式主要有读书、旅游等;35岁以上的柳州女性,则主要通过朋友介绍、网络等方式认识外国男子。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与外国人结婚确实比想像中的要容易和简便。申请登记、签署声明、宣誓审查、登记领证,一段跨国婚恋就可以修成正果。当然,由于对一个外国人信息的了解和掌握肯定不如国人,因此涉外婚姻在结婚手续上还有些特殊规定。比如双方都必须自愿结婚,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据涉外婚姻登记处的工作员介绍,跨国恋人结婚时,中国公民只需带上户口簿、身份证、签署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即可。由于婚姻状况无法联网核查,异国恋人在中国登记结婚时,外国人还需提供身份证件、居留证件以及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其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其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我国公民除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国家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不允许跨国婚姻外,并无其他特殊“门槛”。

  诉讼文书送达成难题

  完美的婚姻必然有一个好的结果,但不少与外国人登记的女子并没有达到最初远嫁异国的梦想,造成不少跨国婚姻最终以离婚收场。与异国恋人结婚很容易,但离婚却不太简单,有时因无法及时联系到外国配偶,无法按时送达诉讼文书,往往要等法定时限后才能给一场跨国婚姻画上句号。

  柳州市鱼峰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文泉办理过不少跨国的离婚案件,陈通过梳理此类案件,归纳出如下特点:此类跨国离婚案的原告多为女方,也就是中国妻子诉异国丈夫离婚;跨国离婚案的双方当事人,大多是经人介绍或通过婚介网站认识,认识后时间不长就仓促结婚,双方欠缺深入的了解和稳固的感情基础;通常结婚之后,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不长,男方就返回原籍国,夫妻长期两国分居;妻子难以取得赴国外的探视权和居住权,难以与丈夫团聚而诉讼离婚。

  陈文泉表示,跨国离婚案的双方当事人,大多没有一起生育孩子,有婚后共同财产的也是极少数。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没有稳固的感情基础,最终的判决结果几乎都是准许离婚。但在办案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难题。例如要将起诉书等诉讼文书在开庭前法定的时间内送到被告的手中,让其做好应诉的准备。诉讼文书的跨国送达,就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难点。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有住所的,诉讼文书送达起来就方便。但事实并非如此,办案法院常常要设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国外被告的手中。

  跨国送达诉讼文书,最便捷的方式,当然是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但通常要以被告递交书面答辩等方式,确认被告已收到送达的诉讼文书。其次就是邮寄送达,这需要被告所在国家的法律承认邮寄送达合法有效,另外还需要原告提供被告在外国的详细通讯地址。

  欧美国家的生活方式与中国存在较大差异,一些跨国离婚案被告的家庭住址和工作场所变动频繁,这就给邮寄送达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无法邮寄送达的,要通过外国使(领)馆的外交途径送达。由于外交途径送达的环节多,程序复杂,其中一些境外的环节更是难以控制,这就造成了外交送达耗时较长的问题。

  在陈经办的跨国离婚案中,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诉讼文书,耗时较短的得三四个月,长则逾年。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以上方法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的,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此外,涉外案还有30天上诉期,上诉期满后,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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