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庾琳 通讯员梁渲晶)7月15日上午,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审理“6月27日奥迪车司机撞死环卫工”一案。被告人王华在法院的多次调解下,愿赔偿被害人谭女士家属7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且案发后王华有自首情节,因此,法院一审判其有期徒刑3年。
经审理查明,今年6月27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王华驾驶车牌号为桂AWK831的奥迪小轿车途经南宁市英华路半山丽园小区路段时,因处于疲劳状态,又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王华的奥迪车与正在该路段清扫路面的环卫工人谭女士发生碰撞,致使谭女士再撞至停在路旁的一无牌箱式货车,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华驾驶肇事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华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公安机关排查,王华在家属的动员下于案发当天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据介绍,事发后,南宁市城管局、青秀区政府、青秀区城管局、青秀区环卫站负责人均给谭女士的家属送去慰问金。
青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疲劳的状态下驾驶车辆,且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属于法律规定的“逃逸情节”,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王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此起交通肇事案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王华的家庭在法庭审理前积极与被害人家庭协商,法院曾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王华家属愿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庭所遭受的损失7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也认为,王华悔罪表现诚恳,酌定从轻处罚。15日上午,法院当庭宣判,判处王华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