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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职务为两公司谋利益 涉嫌受贿57万余元

A-A+2015年4月1日15:20南国早报评论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 苑长军 通讯员 黄保霖)关明曾经先后担任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等职务,在12年时间里,他利用职务之便为两家公司谋取利益,涉嫌收受现金和轿车共价值57.08万元。3月31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关明受贿一案。

  据了解,1999年8月至2008年7月,关明担任自治区高速管理局副局长一职。2002年至2008年,一公司承接自治区高速管理局监控系统改造等项目,得到了关明的特殊照顾,于是给关明送钱“答谢”。该公司负责人余某两次行贿共计1.8万元。

  2008年8月后,关明调到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运营管理部副经理一职。当时,他以没有工作用车不方便为由,向上述公司负责人余某提出“借车”使用。为继续得到关明的关照,余某让公司员工购买一辆全新的雅阁牌轿车,交给关明。这辆车以该公司人员名字入户,购买价格为18万多元,购置税为1.6万元,后一直由关明使用至案发。余某用车打通关系,也得到关明的“照顾”,得以承接一监控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关明还十分关照另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另案处理)。这家公司在承接多个项目上得到关明的特殊照顾,先后多次送钱“答谢”,共计送给关明30多万元。去年9月,关明被南宁铁路警方刑事拘留。案发后,关明主动退缴所有赃款和小轿车1辆。

  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关明利用担任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副经理、经理、副总工程师等职务便利,在监控系统、信息系统等项目上,为两家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现金、汽车等贿赂共计价值57.08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明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月31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关明对于公诉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法院表示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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