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广西网3月13日电(吴韦苔菁)日前,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奔赴河池市罗城县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续封。
2008年7月,被告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以下简称罗城淀粉厂)因设备改造缺乏资金,向原告郑某借款300万元,用于其酒精车间技改。之后罗城淀粉厂未能依约还款,于2010年3月,与原告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至2011年12月30日欠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602.8万元,并保证在2012年1月30日前清偿债务。到期后,罗城淀粉厂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郑某诉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对被告在广西罗城县天河镇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内的酒精发酵罐、成品酒精罐等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期限一年。其后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判决,确定了被告罗城淀粉厂的还款义务,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仍未自觉履行还款责任,故原告郑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准予立案后,发现申请人郑某于诉讼期间进行的查封期限已近期满,在综合案件情况后,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局作出了继续查封的裁定。执行人员抵达后,在罗城银汉淀粉总厂职工的见证下,对70吨酒精生产线发酵罐6个、成品酒精罐1个进行了续封。同时向被执行人送去执行裁定书,告知被执行人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听取被执行人意见,积极寻求和解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