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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都安11岁男童偷21元钱被父亲吊打身亡

A-A+2015年3月17日09:53法制网-法制日报评论

  11岁的孩子涉嫌偷了爷爷的21元钱,80后父亲袁某权恼怒之下使用暴力“教育”儿子,几经捆绑吊打后儿子不幸死亡,这桩发生在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永安乡一偏僻山村的家庭悲剧令人唏嘘不已。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4年1月2日上午,被告人袁某权的父亲告诉袁某权,他被孙子阿宝(化名)偷了21元钱,袁某权听后对儿子阿宝的行为非常恼火。

  当天阿宝放晚学回到家里,袁某权质问阿宝将爷爷的钱藏在哪里,阿宝拒不回答,袁某权更加恼火,用木条抽打阿宝,并从阿宝身上搜走3元钱。袁某权继续追问阿宝余下的钱藏在何处,阿宝只是哭泣仍拒不回答。

  袁某权愈发恼火,用一根绳子将阿宝双手反绑在身后吊在横梁上,持竹条继续抽打阿宝,并逼问钱的下落,阿宝说出钱藏匿在家门前石缝里后,袁某权才解开绳子把阿宝放下来。阿宝带袁某权到家门前石缝里找钱,但并未找到钱,袁某权持竹条又一次抽打阿宝。回到家后,袁某权再次将阿宝的双手反绑在身后吊在横梁上,爷爷与袁某权轮番用木条对阿宝的臀部和腿部进行抽打,直至阿宝气息微弱,袁某权才解开绳子放下阿宝。当晚十时许,阿宝死亡。

  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阿宝系肢体大面积挫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袁某权无精神病,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权自动投案自首。

  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袁某权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犯罪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侵犯的对象是未成年人,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袁某权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袁某权低头签字领取判决书,一言不发,情绪低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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