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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间盗伐红豆杉 旧刑未满又添新罪

来源:桂林晚报2015年7月29日 09:30【评论0条】字号:T|T

  桂林晚报讯(记者 高磊盈)被判缓刑的何川,在缓刑考验期内却无视法律约束,伙同他人去盗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昨天,龙胜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28岁的何川是兴安县华江乡人。2013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但他却没有珍惜这个机会。当年10月30日中午,何川与陈鹏等四人在一起吃饭喝酒,席间陈鹏说,“现在红豆杉很值钱,我们去‘搞’几蔸,一起发财……”几个人听后一拍即合,密谋到龙胜江底乡城岭村一带盗伐红豆杉出卖牟利。

  当天下午,他们到街上买来锯子、绳索等工具,借了两辆面包车,并将车牌遮掩。晚上,五人驾车从兴安县华江乡窜到龙胜江底乡城岭村,进山找到了一株约水桶粗的红豆杉。后由何川在路口放风,其余四人用锯子将该株红豆杉锯倒,并锯断成四截。他们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将其中两截搬运出山,并装车逃离现场。

  就在他们返回行至龙胜与兴安两县交界的地段时,公安民警突然出现,拦住他们的去路,五人见势不妙,弃车而逃。由于天黑,又不熟悉路,没跑出多远,陈鹏等四人就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何川侥幸逃脱。

  经鉴定,该株红豆杉折合立木蓄积量为1.3787立方米,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何川系缓刑考验期间又作案的犯罪嫌疑人,遂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今年3月9日,何川终于被公安机关捉拿归案。

  27日,龙胜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何川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由于他是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法院依法撤销其原犯故意伤害罪所判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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