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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商品退货商家要收取包装费 工商:这规定是无效的

来源:桂林晚报 2015年7月24日 10:10【评论0条】字号:T|T

  桂林晚报讯(记者 阳颜 通讯员 雷德生 叶明)有质量问题的微波炉,退货时却被商家告知要支付“包装损耗费”。最近,市民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闹心事。昨天,临桂工商部门认定收取包装费的所谓行规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并责令商家无条件为张先生办理了退货。

  7月18日,张先生在临桂鑫龙家电花420元买了一台微波炉,才用了两天,微波炉底盘就不能动了。报修后,维修人员两次检修仍无法正常使用,张先生提出要退货。经销商同意退货,但告诉张先生,由于他把原包装箱弄丢了,所以要支付30元的“包装损耗费”,否则不退。张先生觉得不合理,于是向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执法人员了解情况后,为双方进行调解。经销商表示,在没有外包装的情况下,退货收取包装费是行规,并非自己一家所为。执法人员则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由经营者分别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是法定义务。商家应该无条件为消费者进行更换或退货,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商家或厂家承担。对于商品的外包装需要保存多长时间以及“包装损耗费”的赔付标准,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的“行规”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经反复调解,经销商最终为张先生无条件办理了微波炉退货。

标签: 商品 包装费 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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