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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将二手电脑当新电脑卖 被判退款外还挨赔近万元

来源:桂林晚报 2015年7月22日 09:34【评论0条】字号:T|T

  桂林晚报讯(记者 阳颜 通讯员 雷娜 黄强)开心地买了台新电脑,却发现买到一台被开封用过的二手货,市民杨女士一怒将卖电脑的公司告上法院,据悉这也是我市首起为二手电脑打官司的案件。昨天,记者从秀峰区法院了解到,电脑公司除了被判决退还杨女士购机款3000多元外,还被判赔9000多元。

  今年3月底,杨女士和女儿到王城商厦5楼电脑城一家IT连锁桂林门市店花3095元买了一台全新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但这台新买的电脑没用几天就开不起机了。杨女士和女儿找到店家,要求换机,于是店家为杨女士更换了一台同型号的电脑,杨女士还另花了180元在该店贴了膜。但让杨女士郁闷的是,这台更换来的笔记本电脑在当晚使用时,一开机就出现了一个陌生的用户名,之后杨女士的女儿对这台笔记本用测试软件进行测试,发现这台笔记本的硬盘已经使用了151个小时,开关机45次,系统也是安装于2014年12月3日,杨女士和女儿均认为,这很明显是一台二手货或是翻新机。

  第二天,杨女士母女再次找到店家理论,要求店家换电脑并进行赔偿,但被店家拒绝。随后,杨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但经工商部门介入后,店家只同意为杨女士更换电脑,不同意进行赔偿。就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杨女士和女儿又在这台笔记本上发现了更多他人使用的痕迹以及网购记录,于是杨女士坚持要退货以及要求店家按新《消法》“退一赔三”赔偿她9285元。

  多次协商未果之后,杨女士一纸诉状将店家告上了秀峰区人民法院,但经历第一次开庭后,该案当事双方仍未达成一致。经过第二次开庭审理,秀峰法院认为,根据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认定杨女士本是购买全新电脑,店家却在未告知杨女士的情况下擅自以二手电脑作为新机更换给她,其行为属于以次充好,已经构成对原告的欺诈。

  最后,秀峰法院判决杨女士将所购电脑退还该IT连锁门市店,而该店除了退还杨女士购机款3095元外,并进行三倍赔偿9285元。

标签: 电脑 店家 笔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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