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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摩托违法要被吊销小车驾照 桂林市交警支队败诉

来源:南国早报2015年7月10日 09:51【评论0条】字号:T|T

  南国早报讯(记者 邓振福)桂林市唐先生骑摩托车违法,被罚款6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连小车驾照也被吊销。唐先生认为交警部门吊销其小车驾照是错误的,于是起诉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本报2014年7月27日A12版曾作报道)。此案历时4年开了多次庭,最终交警部门败诉。今年6月18日,唐先生领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该判决撤销了交警部门第二次对唐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7月8日,唐先生表示将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交警部门恢复其C1小车准驾资格证。

  驾摩托车违法 小车驾照被吊销

  2011年9月,桂林市唐先生骑摩托车经过桂林市观音阁时被交警拦下,交警称唐先生未随车携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报废车等,扣留了他的摩托车。2013年1月,唐先生收到交警支队寄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6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唐先生曾先后取得摩托车E证和小车C1证,后合并为C1E证。交警部门凭此处罚决定,连唐先生的小车C1证也一起吊销。唐先生对此不服,起诉桂林市交警支队。

  2013年4月,桂林市七星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交警部门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交警支队对唐先生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交警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唐先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年10月,桂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再次起诉败诉 不服又上诉

  唐先生介绍,2013年11月交警支队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内容跟第一次的一致,只是落款时间不同。他认为该处罚决定不合理,又起诉到七星区法院,并要求交警支队赔偿因违法吊销他的小车驾驶证所造成的损失5.5万余元。

  开庭时,交警支队委托代理人称,一个人可以准驾多种车型,但只有一个驾驶证号,吊销驾驶证,是剥夺所有准驾车型的资格,而非其中一种。

  2014年7月,七星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虽然交警部门此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但该瑕疵并不使得唐先生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判决维持交警支队第二次对唐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先生还是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法院。

  终审赢官司 欲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6月18日,唐先生领到桂林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交警支队吊销唐先生与涉案车型无关的小车准驾资格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唐先生通过不同的考核体系分别取得C1和E两个准驾资格,而只是驾驶摩托车违法,无驾驶小汽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一并吊销与违法行为无关的C1准驾资格,显然缺乏法律依据,与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也显失公正。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中,关于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时,公安机关应吊销相应的机动车准驾资格,还是一并吊销所有的机动车准驾资格的规定,人们会产生不同理解。交警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未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故不应一并吊销唐先生C1准驾资格。交警支队一并吊销唐先生C1准驾资格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纠正。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交警支队第二次对唐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7月8日,唐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强制执行申请书,声称准备向法院申请,要求交警支队帮其恢复C1准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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