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晚报讯(记者 高磊盈 通讯员 黄恺 唐艳丽)6月17日,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酒驾致死案,主要涉案人员张某被判刑一年,缓刑两年执行。
2014年5月25日,兴安人孙某喝完酒后开着一辆小轿车由桂林往兴安县城方向行驶。当晚8点30分,当他行驶到322国道一路段时,眼前的机动车道内突然出现一个骑着自行车的人,孙某来不及刹车撞上了自行车,自行车上的苏某立马倒地。惊慌失措的孙某马上将车停在路上,并下车查看苏某的伤情。着急的他甚至忘了在事故现场放置警示标志牌。
约6分钟后,当孙某正在查看自行车主伤情时,一辆越野车飞速开来,孙某躲闪不及,被越野车撞倒在地,躺在地上的苏某也被越野车直接碾压了过去。越野车司机张某看到自己闯了大祸,马上下车查看,惊慌失措的他,也没有在现场放置警示标志。
当晚8点39分,一辆小客车又从桂林方向驶来,躺在慢车道路面上的苏某不幸地再次被小客车碾压。
三起交通事故连环发生,造成自行车主苏某当场死亡,孙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辆汽车不同程度损坏。警方调查后发现,无论是孙某、张某还是小客车司机林某,都属酒后驾驶。
兴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驾车撞人并造成对方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张某主动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行为,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