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记者 肖世艳)6月19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为合理分配和优化我区高校教学资产资源,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制定印发了《广西高等学校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下称《标准》)。《标准》将资产划分为装修标准,教学家具配备标准,教学电子、电气设备配备标准三类,明确规定资产价格上限标准、使用年限下限标准和数量标准,以防止资产更新换代太快及过繁装修、铺张浪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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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使用年限,防止更新过繁
教室、图书馆、职工宿舍使用年限下限标准为8年,若想进行二次装修,只能重新弄地面、墙面、天花板装饰、门窗工程、水电安装(含给排水、强弱电)工程。《标准》对校舍按不同的使用性质,规定了装修价格上限标准和使用年限下限标准,同时,规定了二次装修的内容。
对于教学家具以及教学电子、电器设备的配备标准,《标准》也进行了严格限定,如普通讲台,每室一张,价格上限标准是2000元/台,使用年限下限标准是10年;学生食堂的快餐桌椅,价格上限是200元/套,数量标准规定按需配置,使用年限下限标准是8年。学生宿舍配置组合家具,每生限定一套,价格最高2000元/套,最低使用年限也是8年。已配置组合家具的,不再配置床、书桌、方凳、椅和储物柜。
此外,《标准》规定,普通教室要配套一台电视机,多媒体教室要配备多媒体讲台、中控机、投影机、多媒体专业功放机、多媒体实物展示台、投影屏幕或电子板、台式计算机、音箱或音柱。学生宿舍(公寓)必须配备热水器;专家宿舍(公寓)要求配备洗衣机、电视机、电热水器或太阳能热水器等,同时还限定了上述设备的使用年限下限标准。
“规定使用年限下限标准,是为了防止过繁装修的情况出现。”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标准》印发实施前已超标购置且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待现有资产报废后,再按标准购置。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教学资产,应按与高等学校履行职能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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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培训单位,参照《标准》执行
“《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公办高等学校。”该负责人表示,高等学校的通用资产,是指广西高等学校为履行教育职能需要而配备的教学设施、设备,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教学设施和设备。《标准》的印发实施,对于规范我区高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合理分配和优化我区高校教学资产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要求,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社会主义学院、自治区本级各类教育培训单位的资产配置,参照《标准》执行。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设施、设备资产的配置,应低于《标准》,具体标准可由各主管部门参照制定。国家211工程和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配置资产价格,可在标准限定的价格上浮10%。
该负责人表示,自治区高等学校通用资产配置(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用资产)的数量标准、使用年限标准和价格标准,是自治区本级预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重要依据。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标准》,擅自超标准购置资产,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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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场价格,适时调整《标准》
据了解,《标准》实施后,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还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同时明确,《标准》规定的实物量标准是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价格标准是最高价格限制标准,单位应当在基本满足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标准》确定的是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对于已达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