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生活报讯(记者 黄婧 通讯员 周坚)为了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创业,近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实施,这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农民工创业提供担保贷款的政策性法规。
《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民工;具有广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民。只要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或者经“第一书记”推荐且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或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之一的农村转移劳动者,都可以申请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
《办法》规定,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贷款人可向村“两委”(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或“第一书记”提出贷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