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记者 骆南华)妻子遭遇车祸身亡9个多月了,直至前几天,博白县的村民梁武才知道,肇事司机投保的保险公司早已赔付了78.9万多元,但这笔钱早已被他的堂弟和律师分领了。6月29日下午,梁武在查看法院案卷时才知道,这笔钱是律师领出来的。
1、当事人被牵着鼻子走?
今年42岁的梁武是博白县亚山镇四合村的农民。去年9月17日清晨6时,他的妻子张英在搭乘一辆广东省的卧铺车返回时,客车在博白县境内侧翻,事故造成乘客张英、叶广华当场死亡。
张英死亡后,留下4个孩子,最大的今年16岁,最小的今年才3岁。事故发生后,梁武“心神大乱”,加上又没有多少文化,就委托堂弟梁威文帮处理事故处理事宜。据梁武介绍,梁威文此后又拿了些空白的委托书等文书让他签名,事故到底是如何处理的,他就不得而知了。
事后,梁武才发现,堂弟让他签的委托书中,让死者家属成了“撒手掌柜”:委托书都是特别授权代理:在委托梁威文的权限中,写着包括梁威文可以领取所有赔偿款、可以与一家叫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等。该委托书的落款日期是2014年10月19日。
在落款为2014年10月20日、签有梁武等家属姓名的一份委托书中,也写着给顺运律师事务所刘文锋律师的代理权限,也是特别授权代理,包括刘文锋可以“代领赔偿款”。
没人向梁武通报这起事故的处理情况,甚至连律师的面都没见过,张英死亡事故的索赔案,就在刘文锋律师代理下开展了。今年3月份,梁武接到刘文锋的电话说,赔偿款得了。到底得多少,他却不告诉当事人梁武。
直到今年6月25日前后,有人告诉梁武,法院判决支持他妻子死亡得到的各项赔偿金,累计有78万多元,他第一次找到刘文锋律师,才知道这个消息是真的。
2、法院判决“同命同价”
梁武不知道妻子死亡赔偿的案件是如何判决的,因为他问堂弟进展时,被告知说“没有起诉”,后来向律师索要判决书,被告知因为搬办公室很乱,找不到判决书。后来,梁武在他人的指点下,找到博白县法院,找到了今年1月份下达的这份判决书。
按照判决书的认定,被告肇事司机、客车所在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认为张英是农村户口,应该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进行赔偿。法院则认为,在同一事故的死者叶广华因在广东工作,获得广东省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按照法律规定,张英也可以与叶广华的赔偿标准相同。法院最后判决张英、叶广华“同命同价”,梁武等家属应获各项赔偿80.5万多元。
在判决下达后,经过广东省方面的被告与刘文锋律师协商,最后按照实际情况,赔偿款调整为78.9万多元。保险公司很快将赔偿款支付到了法院的户头上。今年3月27日,刘文锋拿着去年梁武等人签署的委托书,从法院代领了这笔赔偿款。
今年6月25日前后,梁武获悉确切的赔偿数额后,多次追问刘文锋、梁威文,他们才承认这笔钱的去向:除了一些诉讼费等开支,刘文锋分领22万元、梁威文分领55万元。
刘文锋领到赔偿款后,为何不直接交给当事人梁武,而是交给梁威文呢?在梁武的追问下,刘文锋称这是因为梁武等家属与他签订有风险代理合同。6月29日,在梁武的要求下,刘文锋将风险合同复印给他。
3、两份不同的“风险合同”
在梁武获得刘文锋提供的各种授权、合同资料后,记者发现所谓的风险代理中,有两份标注有“梁武”等人签名、盖指印与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代理人刘文锋签订的“风险合同”,两者约定律师收取的费用是不一致的。
在标注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是:如果获得赔偿款总额在55万元以下的,全部归梁武等家属所有。如果获得赔偿在55万元以上的,超过55万元部分就作为法律服务费。标注时间为“2015年10月18日”的《法律服务合同》中,则约定律师的服务费“按合同总额的30%收取”,但该合同却没有约定总额到底是多少。在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决书的记载中表明,刘文锋代理梁武等人的案件中,诉讼要求的标的金额总计为106.9万多元。
记者了解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具体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以及违约责任等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在刘文锋所提供的两份合同中,记者发现文中均没有约定标的额,但实际在收取律师费中,刘文锋却按《协议书》执行。
6月29日下午,刘文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从接受委托到领取赔偿款期间,他确实没有与当事人梁武见过面,但因为梁武等人委托了堂弟梁威文,梁威文又转委托他,况且所有委托书、风险代理的合同,都是梁武等人签署的,他所收取的费用“合情合理合法”。梁威文则没有接记者电话。
4、法官提醒当事人需长心眼
在知道刘文锋与梁威文分领赔偿款后,梁武多次要求堂弟将赔偿款归还,但对方称已拿来做生意,要年底才归还。在梁武多次要求下,梁威文陆陆续续给了他3.6万元。
对刘文锋而言,作为一名律师,有没有考虑到不将赔偿款直接交给当事人,而是交给第三人梁威文,有没有考虑到会给自己的当事人带来风险呢?刘文锋认为,就算交钱给梁武,一样有风险。他交钱给梁威文,也是根据梁武授权给对方“代领”,这个过程“没有问题”。
刘文锋、梁威文都得到授权是“代领赔偿款”,既然刘文锋已经代领了,还有没有权再次转款给其他代领人呢?一名资深法官认为,这“值得争议”。
在这个案件中,梁武等人的委托书中,先是委托堂弟有转委托权,继而直接签署委托给刘文锋,那还要梁威文在其中干什么呢?刘文锋说,其实梁威文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代梁武领钱”。一名资深法官认为,虽然后来梁武直接委托刘文锋,但由于与梁威文找的都是同一个律师,因此也不能说因为有了后来的委托,而否定了与梁威文的委托。梁威文不给钱或者认为刘文锋不该拿这笔风险代理费,当事人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由法院对此进行判定。
博白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蓝华文说,基层法院中常常接到一些因风险代理而产生纠纷的案件。由于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农村,文化和法律知识都很有限,很难认识到特别授权代理的风险结果,是要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建议这些当事人在寻找诉讼代理人时,多找有知识经验的亲友帮助参考,找有责任心、职业道德良好的律师担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