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市民关注的违法停车被拖走,停车场向车主收取高额停车费一事,终于有了回音。6月16日,记者从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了解到,从6月15日起,南宁市涉案车辆被拖车暂扣的,保管费将由市财政承担,停车场不再向车主收取车辆保管费。
车主不再交保管费
16日下午,记者首先来到南宁市金盾道路清障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盾公司”)位于葫芦鼎大桥旁的停车场,接连有三辆拖车分别拖着三辆轿车进入停车场。在停车场入口旁的办公室外,几名车主正在排队办理领车手续。
据车主胡先生介绍,3天前,他的车在东葛路上因违停被拖车,16日上午才有时间去排队学习和缴纳罚款。他把行驶证和放行条等放入窗口,掏出钱包准备交停车保管费时,办公室内一女工作人员说:“从这个星期开始,已经不收保管费了。”听到这个消息,胡先生有些惊讶:“我之前被拖车,来取车时都要交保管费,每天20元,现在怎么不收了?”女工作人员说“是上面通知的”。
随后,记者又走访了金盾公司位于银沙大道旁的停车场,确定这里也停止收取涉案车辆的保管费了。
保管费由财政埋单
对涉案车辆保管费该由谁承担的问题,本报曾持续关注。2013年11月29日,本报《违法停车被拖走 保管费用谁承担》一文曾对此进行追问。今年5月27日,本报接到市民投诉后再次追踪:当日,市民顾先生向本报反映,5月11日傍晚,他到南环路一餐馆吃饭,因违停被拖车,次日他便因工作原因出差了,直到11天后才办理好处罚手续,到金盾公司的停车场取车。取车时,工作人员要求他交220元保管费。他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按规定这笔保管费应该由交警部门承担。”当日,记者给南宁市交警支队发去关于此事的采访函。
几日后,交警支队的几名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南国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规定,这笔保管费用确实应该由交警部门承担,但该部门没有能力承担,最终还要财政拨款。近两年,他们一直在向政府打报告申请这笔费用。一负责人说:“经过我们的努力,今年春节后,市财政终于划拨了这笔费用。有了拨款,还要经过政府部门公开招标。”
“前几天,我们刚接到消息,在政府部门的招标中,金盾公司因为多个城区都有停车场、停车场面积大而中标。我们正在研究具体的实施方案,近日即可停止向涉案车辆的车主收取保管费。”支队一负责人承诺道。
6月16日上午,记者接到交警支队一相关负责人的电话:“从昨天开始,南宁市的涉案车辆被暂扣的,保管费将由财政埋单。但是,由于停车不再收取保管费用了,如果车主迟迟不取车,停车场将车满为患,我们正在研究相应对策。”
政府招标“金盾”中标
记者从南宁政府采购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得知,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涉案车辆保管场所项目于4月22日发布招标公告,5月13日上午9时截标。经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综合评分,金盾公司中标,中标金额480万元。中标公告于5月21日发布,公告期内没有人和单位提出异议,经交警等相关部门的部署和准备,从6月15日起,南宁市涉案车辆的保管费将由政府部门埋单。
根据项目内容,金盾公司所提供场所要满足南宁市交警支队在兴宁区、青秀区、西乡塘区、江南区、良庆区、邕宁区、经开区、高新区以及所辖高速公路违法拖移、扣押、涉案车辆的保管要求,在上述区域范围内均匀地设有三个以上停车场。以小型客车计算,单个停车场停车位不少于100个,所有停车场总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并能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增加停车场面积。
本报相关报道回顾
一直以来,南宁违法停放汽车被拖产生的保管费都由车主或司机支付。很多车主或司机不知道的是,2012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南国早报南国法援公益律师牟瑛说,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违停车辆被拖产生的保管费,确实应由行政机关——交警部门承担。但因群众法律意识或维权意识不高,以及行政部门不依法行政的原因,才出现让车主承担这笔费用的怪象。如今,明知这笔费用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却仍交这笔费用的车主有以下几方面的担忧:一是这笔保管费对于车主来说不高;二是维权成本高,时间耗不起;三是担心被报复;四是如果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民众有种民告官难赢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