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生活网讯(孙盛峰)“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通行、逆行”、“机动车违法停车”这三项“顽疾”是我市街头最为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据市公安交警部门统计,这三大乱象占了桂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总量的70%以上。对此,桂林交警支队、巡特警支队和各公安分局民警联合行动,集中开展为期50天的市区交通秩序大整治行动。
5月11日上午,从全市公安机关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誓师动员大会上获悉,此次交通大整治行动从即日起,将采取超常规手段和措施,力争在5月15日前,市区重点区域交通违法乱象得到有效治理,5月下旬前,市区交通秩序明显改善,7月1日以后,转入常态化综合治理。
在此次交通秩序大整治行动中,交警支队要全警动员,屯警街面,营造严管路面的整治;各城区分局、巡特警支队要组织巡逻警力深入街面开展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的查处工作。据了解,目前我市交通秩序严管区域为:中山北路、中山中路、中山南路、解放东路、解放西路、三多路、文明路、民主路、西凤路、崇信路、漓江路、上海路、北辰路、环城西一路、环城西二路、环城北一路、环城北二路、普陀路、龙隐路、穿山路、自由路、穿山东路、翠竹路、机场路、中隐路、西山路、丽君路、信义路、六合路东段、金鸡路、栖霞路、圣隆路、西二环路等。
在这次整治行动中,对于行人闯红灯和非机动车不按规定通行、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闯红灯、不按规定道路通行的行人处10元、非机动车处50元的标准处罚,对不接受罚款处罚的,必须严格落实“在学习教育点接受30分钟学习教育”或者“在路口进行30分钟的义务交通劝导”的规定。对于违法当事人不配合民警执法,且在现场阻碍执法工作,一律通过执法记录仪予以记录,扣留非机动车辆,并立即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予以曝光。
对于在市区道路上违法停放的机动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将按照“罚、拖、锁、教”的严管方式开展整治,对严管区域内影响道路通行效率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乱停车辆全部拖移。机动车无法拖移且在禁停路段停放的,民警将现场拍照取证、录入系统,然后将车轮锁住,并在机动车左侧前门玻璃上粘贴《违法停车锁定车轮告知单》。 如果车轮被锁,违法停车驾驶员需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并参加1小时的安全教育学习。学习结束后,由民警到违法停车现场核实无误后,进行解锁。
据了解,本次整治行动中,交警部门将采取“四个一律”工作措施。无论涉及什么人、什么车,都一视同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拖车的坚决拖车,该扣分的必须扣分、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拘留的必须拘留,决不允许执“人情法”、执“关系法”。要通过严惩一批顶风违法人员,在社会上形成震动。交警部门已经作出决定,严禁擅自改处交通违法,严禁民警、协警为交通违法行为说情。对发现违规说情、徇私放行的,一律由违规当事人承担交通违法处理后果,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
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通行、逆行处罚条款
机动车违法停车
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3分。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处150元罚款。
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处50元罚款。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5条第1款规定,行人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处10元罚款。
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通行、逆行
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8项规定,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9条第3项规定,处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处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