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讯(记者 骆南华)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作为配套规定,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与《意见》一起,均从5月1日起施行。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强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立案难能否从此解决?这些规定的实施将带来哪些影响?南宁市的法律界人士又是怎么看待呢?
1 律师吐槽种种立案难
说到立案难,感受最深的当属律师。4月17日上午,南宁市多名律师总结了立案难的类型:
一是法院额外设置了多种门槛。在单位作为当事人的案件中,法律并没有规定委托书上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但一些法院在没有签名的情况下就不立案。在个人民事诉讼中,即使提供了被告的身份证明,有时还要求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
二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互相踢皮球。一个民事案件,多个法院都有案件管辖权时,一些法院在立案上就互相踢皮球。即使在同一法院,也有发生。南宁市的李律师办理过一个交通肇事案件。南宁市某城区法院要求他到乡镇法庭,而乡镇法庭则要求原告到城区法院立案。
三是收到起诉材料不签收,这是最普遍现象。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必须在7天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只要不签收材料,法院就不会授人以柄,从而将立案时间控制在自己手里。南宁市的王律师说,她到过全国各地多个法院,只遇到过平果县人民法院给当事人关于起诉材料的回执单。在南宁市某城区法院,她的一名当事人状告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的行政案,去年4月份就交了起诉材料,可是没有回执,一年过去了,至今没得立案。
四是以实质审查代替形式审查。一些立案部门往往代替审判部门“未立先审”,对诉状或证据等进行实质性审查,有一些就成了不立案的理由。律师们反映,行政案件尤其难立,立不立案,甚至要先问行政庭意见。
五是拒收材料,不出具裁定、决定。目前这也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一些立案部门有时连材料也不收,更不出具裁定或决定,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2 法院也有本难念的经?
法院是人们解决纠纷的地方,为何普遍出现立案难的现象?为何《意见》、《规定》要强化“立案登记”代替“审查立案”,强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甚至还规定追责?
4月17日上午9时许,记者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立案服务大厅进行探访。大厅里已经有20余人在排队等候立案。4个服务窗口中,除了小额速裁专门窗口,民事立案窗口只有一个。有一名男子到立案窗口后,因没带一些材料的原件,法官没有收取他的材料,而是建议他补充材料后再来。如果是5月1日之后,则会是另一种场面:“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在大厅内等候立案的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女律师说,服务厅上午8时开门,她8时22分取号,已经排在了14人之后,“立案接待人员、窗口确实少了点。”她说,自己准备材料充分,大多都能顺利立案,但也有过交材料后没有回执,被拖了几个月才立案的经历。
当天上午11时,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立案大厅还有20余人等候立案。从取号机上看,已有46个号。这里同样有当事人因为材料问题而被法官口头要求补充再来。
对于立案难的问题,有法官认为,这跟有的当事人无法完善基本材料有关。有的情况也不是法院的问题。比如说,有些部门有时会要求在某一时期、某类案件不能立案。"
3 期待配套政策来接轨
南宁市某法院一业务庭的负责人认为,登记立案制是大势所趋,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需要细化的地方。
该负责人认为,一是形式审查会导致更多案件涌进法院,有些案件无须或无法通过诉讼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会浪费司法资源;二是随着法官员额制即将实施,案多人少的矛盾将更加突出,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办案质量;三是有案不立,绝大部分并非法院本意,而是法院权威不足,导致不敢立、审、判。若无其他配套措施,即使立案后亦久拖难判、判而不执,缠访、闹访更甚,会进一步损害司法权威。他认为新制度“看上去很美”,可若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无法接轨,这个立案规定就有可能难以落到实处。
有的法官则认为,法院是社会矛盾解决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放开了立案,在案件大幅度增加后,全部矛盾都涌进来,案件久拖不决的问题会更加严重。
南宁市某基层法院一负责人认为,这个《规定》从目前来看,暂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该负责人称,立案难的根本原因:一是案多人少;二是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比如说 南宁市六县六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但考核指标不作区别。此外,很多行政性事务、行政性考核指标占用了大量资源。比如乡镇建设之类就不应该摊派任务给法院;三是因为司法环境的局限,法院没有能力解决一些复杂的社会问题。
4 “有案必立”关键在执行
《意见》、《规定》公布后,很快成了社会舆论热议的焦点,大家都在评价它们新的内涵。事实上,也有法院系统人士持不同观点。
南宁市某基层法院一名法官认为,立案问题转了个圈又回到原点。因为当初法律对立案要求的就是形式审查,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就应该予以立案。至于最后该不该立案,应该交给审判庭裁决。即,起诉符合下列条件即可:“(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官认为,既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起诉具备的形式条件,就无需在后来出台一系列对立案的补充要求。现在发现立案难了,只好又回到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要求。
该法官认为,能否保障“有案必立”,关键仍然在执行上。像律师们总结的各种立案难类型,其实原来就有很多规定予以禁止,比如说要打回执、法院之间踢皮球、拒收材料、拖延不立案等,可就是因为缺乏执行,才导致难以禁止。
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名从事多年审判业务的法官认为,《规定》能否真正降低立案门槛要看实际执行情况,因为立案登记后还是要依法审查,立案审查的标准没有变,“只是增加了一个登记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