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晚报讯(记者 阳颜 通讯员 覃琳)近日,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到一起投诉,市民陈女士称自己13岁的儿子偷偷从家里拿了一千多元现金去商场购买了一部手机,由于自己不知情,陈女士要求商家退货,但被拒绝,于是拨打了12315求助。
手机商家认为,自己卖手机明码标价,陈女士儿子自愿购买手机,中间过程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出售的手机也没有质量问题,他们可以拒绝退货。对此,陈女士不认同,认定商家应该退货。
那么,未成年人购物消费是否有效?记者采访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行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外,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
该负责人表示,陈女士的儿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超出了自身行为能力,与商家建立的买卖手机的合同效力待定,根据上述条款,若未经陈女士认可,该买卖合同无效,商家应该退还手机价款。
12315中心提示,暑假即将来临,除了烟酒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兜售的商品,为了防止未成年人消费纠纷的发生,家长要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避免青少年盲目购物,同时经营者也要恪守商业道德,谨慎对待未成年人消费行为,销售时最好询问其年龄和身份,以避免退货或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