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国家旅游局已发布的《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两项旅游业行业标准于5月1日起实施。在指导游客文明出游方面明确指出,导游、领队将有权通过旅行社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游客不文明行为。
理智举报权也应成导游自身规范
堂吉伟德:举报权的利用与实施,应当是建立在自身的规范之上。也就是说,旅行社和导游的行为要合法合规,并充分履行自身的责任,能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权利和义务应当相辅相成,并且用权必须受到监督。游客可以对旅游公司表达不满并向有关部门投诉,旅游公司当然也应当具有这样的权利。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跟旅游市场之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导游与游客之间,前者位处强势,而后者地位弱化。同时,旅游公司和导游未能充分履行责任,也是导致不文明现象产生的根源。社会文明是一个系统性的建设,既包括政府文明,也包括企业文明,更包括公众和社会文明。若是旅游公司和导游本身不文明,不诚信,不按契约条款办事,那么就很难获得积极的回馈,也很难在文明的创建之中当好“清道夫”。
思考也要防止导游挟持“举报权”
王军荣:导游有权举报,自然也有权不举报。似乎游客的不文明是否会纳入“黑名单”,要看导游的脸色了。导游高兴了,可以假装没有看见,不举报;如果导游不高兴了,哪怕是游客的行为不是极不文明,也会举报。
导游有举报权,如果不进行监管,后果也会是很严重的。谁都知道,许多导游是靠回扣赚钱的。如果有不文明行为的游客,在导游的“暗示”下,可能要听从导游的安排,多赚物,让导游多拿回扣,让导游赚高兴了,导游也就不会举报了。其实,从现实来看,这也是很难监管的。
导游有举报权,而游客同样也要具有举报权。如果看到有的游客行为极其不文明,游客就可以举报,而且能够得到很好的对待,如果对于举报,只看导游的举报,却不看游客的举报,同样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支持举报违法旅客应成导游义务
舒锐:在通常情况下,导游显然不愿得罪旅客,毕竟“顾客就是上帝”。而“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衡量标准并非像违法行为那样泾渭分明,难免产生分歧。旅游部门的记录对于旅客也似乎无关痛痒。更严重的是,当举报成为了某种权利而非义务,导游就有了“权衡利弊”的选择权,甚至将举报异化为变相报复。
与其让导游的举报权不清不楚、不明不白,不如让他们在确保旅客守法方面做得更好一些。对普通人而言,举报违法行为或许并非义务,但导游和旅行社肩负着维护景点秩序、保障其他旅客权益等职责,对涉嫌违法的旅游行为进行举报应成为他们的法定义务。
不妨将之写进法律,如果导游和旅行社发现旅客违法行为不予举报甚至故意袒护,应通过罚款、不良记录等方式给予他们处罚。只有让所谓“举报权”成为了不可推卸的义务,才能真正使导游发挥好引导、监督的作用。只有是否举报对于导游来说没得选择,才能让违法旅客和导游之间没得商量。
分析强化导游职责遏制不文明
范军: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不仅应对游客的身体安全负责任,对游客的旅游行为也有监管义务,引导文明旅游,规劝、制止不文明行为应该是行业规范和行业职责。导游、领队有了说话权,工作就有了底气和信心;强化导游、领队职责,就会激发这些“文明督导员”的工作自觉。
两个“规范”赋予导游、领队以遏制不文明旅游行为的“工兵”身份,因此,旅行社必须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上给予支持和保障。比如,行前的文明旅游法制宣传,导游、领队职责告知,文明旅游责任书签订,都会为导游、领队减轻工作压力,增加权益保障系数。旅行社还应该在行业规范上加强对导游、领队工作方法上的指导,避免因绩效焦虑引发不文明冲突。